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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积分入户政策已公布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12-30 15:07:50 阅读:次 【字体:

  深人社规〔2014〕160号

各有关单位:

  我市2015年人才引进工作定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为做好本年度人才引进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业务类别

  我市人才引进工作主要指:根据《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2〕3号),办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根据《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府办函〔2013〕37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5号),办理市外人才引进(包括调入市外干部、招调工人、引进留学回国人员)。

  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立户登记和权属划分、申办模式和办理流程见《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办理指南》。

  本文以下所述事项均指办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调入市外干部和招调工人等。

  二、关于时间安排

  我市人才引进系统(包括毕业生、在职人才引进,不含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0日进行升级改造。2014年12月31日前申报并由呈报单位成功提交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的信息(仅进行测评未提交的信息不予纳入),按2014年政策办理;2015年1月1日之后申报的信息(含2014年12月31日前已测评但未正式申报及申报后需要撤回修改信息的),按2015年政策办理。2015年人才引进工作于1月20日上午10时开始正式申报,全年度工作日办理。

  三、关于立户登记和权属划分事项

  (一)关于立户登记。

  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业务须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和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以申办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上年度已完成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只需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刷新本单位信息,即可办理年度业务初始化。

  (二)关于权属划分。

  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但须与其办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一致,且不得同时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以个人身份申请办理的人才引进业务,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四、关于业务申办模式和办理流程

  (一)关于业务申办模式。

  拟引进人员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以个人申办的方式委托具有人才引进代理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人才引进申请。

  已进行人才引进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可独立申报人才引进业务,也可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申报业务。委托代理机构申报的人才引进业务,申报材料由受托代理机构统一报送到用人单位所属的业务审批部门。

  如在办理过程中须商调档案的,具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办理商调手续,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须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有档案保管权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办理商调手续并报送材料。

  用人单位选择一家代理机构并确定代理关系后,本业务年度不得更换代理机构。

  (二)关于人才引进业务办理流程。

  1.办理毕业生接收。

  (1)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

  在我局官方网站(www.szhrss.gov.cn)“网上办事”栏目“网上申报系统”中链接人才引进测评和申报系统(毕业生、在职人才引进), 用人单位立户登记后,可申报本单位拟引进人员信息;个人也可在注册后,填入个人信息,系统自动测评是否符合深圳市人才引进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提交用人单位或代理机构申办。

  (2)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系统已成功提交毕业生信息的单位须及时按规定向人才引进业务审批机关提交书面材料。毕业生接收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统一受理书面材料;在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业务的用人单位或代理机构,其毕业生申报材料须经由区人力资源部门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受理。

  (3)领取审批文件。

  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批通过的人员,由呈报单位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业务窗口领取接收函。

  (4)毕业生报到。

  毕业生接收单位立户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的,毕业生须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毕业生报到地点办理毕业生报到手续;

  毕业生接收单位立户在各区人力资源部门的,毕业生须到接收单位立户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毕业生报到地点办理毕业生报到手续。

  报到地址详见:《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下方备注3“报到地点”。

  2.市外在职人才引进(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

  (1)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

  市外人才引进业务根据拟引进人员的身份,按调干、调工、招工方式区别办理招调手续。拟引进人员及呈报单位在网上成功提交信息前,应核实本人身份(干部或工人),再准确选择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如有人事档案的,须同时办理档案商调手续。

  网上申报信息方式参见毕业生接收业务的“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

  (2)预审及公示。

  拟引进人员积分分值达到100分以上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分批对其网上申报信息进行公示。公示通过的,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代理机构方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拟引进人员符合《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信息成功提交后,无需公示,用人单位直接根据系统提示打印材料清单及相关表格,并按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3)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呈报单位须及时按规定向人才引进业务审批机关提交书面材料。

  申报办理调干或调工的,需同时报送人事档案。

  (4)领取审批文件。

  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批通过的人员,由呈报单位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业务窗口领取招调通知、指标卡。

  五、关于业务指引及信息查阅

  我局将在官方网站(www.szhrss.gov.cn)“人才引进”栏目发布本年度各项人才引进政策及详细的业务指南,对申报材料和业务流程等事项作出明确指引,供呈报单位和个人查阅,同时将编发人才引进业务办事指南资料向社会发放。办事人员亦可直接到市、区行政服务大厅人力资源部门办事窗口咨询,或拨打电话12333、82108904进行查询。

  六、关于人才引进工作纪律

  用人单位、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及拟引进人员须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用人单位或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该用人单位或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拟引进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该申请人员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拟引进人员或用人单位委托代理机构申办的,应选择具备人才引进代理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体名单、电话、地址等信息详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www.szhrss.gov.cn的 “人才引进”栏目)。如在人才引进申办过程中有收费方面的投诉,可拨打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12358”。

  特此通知。

  附: 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37号)

  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5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5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3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23日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5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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