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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1-30 14:06:32 阅读:次 【字体:

  市人事局、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教育局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市人事局、教育局、劳动局、财政局、发展计划局、公安局、工商(物价)局、社保局、各区政府和我市普通高校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市人事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每年召开2次,具体时间由市人事局提出。

  二、制定合理的毕业生就业政策

  根据我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和经济发展、人才总体规划情况,市人事局制定重点引进急需人才和接收高校毕业生的政策,并根据市发展计划局每年下达的人口增长计划,核准、签发毕业生接收函。优先满足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对毕业生的需求,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三、合理调整高校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

  (一)与时俱进,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特别是加快专科(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优先设置我市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控制长线专业;对社会需求不大、毕业生就业率不高的专业,要根据情况减少招生数量,相应减少教育经费投入,直至停止招生,以免造成我市高校毕业生“结构性就业难”的矛盾。各高校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市的实际,认真制定好深圳市普通高校每年的招生计划。

  (二)各高校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不断提高在校生的综合素质;积极探索“校企合作”的办学和培养模式,建立相对固定的学生实践和培训基地,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建立公布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机制,将就业率作为高校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

  四、完善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

  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用信息化带动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的专业化。建立功能完善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切实有效的信息服务,全面提高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的水平。

  组织好高校毕业生现场招聘会。市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做好每年的用人计划,在岗位出现空缺且所需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应优先接收安排本市院校和生源的毕业生。

  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规范管理。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现场招聘工作,严禁任何单位、部门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毕业生招聘活动。毕业生就业市场所涉及的各项收费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乱收费。

  五、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一)进一步深化我市干部人事制度和用工制度改革。招考公务员、职员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凡进必考”,“择优录用”,面向全国,公开招考,部分职位对本市院校和生源的毕业生采取适当倾斜政策;企业单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二)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范围的规定。除定向生、委培生和享受国家专项、专业奖学金的毕业生外,所有本市高校毕业生均可自由择业。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市民办的中小学、幼儿园任教。通过教师资格认定和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借聘(代课)教师,将高校毕业生补充到教师队伍中。

  (五)鼓励非公有制单位积极录用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与所聘用的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

  (六)鼓励本市生源毕业生到其他地区工作。对主动要求到其他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凡到深圳以外地区服务2年以上(含2年)的毕业生,在招聘人员时,予以优先录用;其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到工作地区或留在深圳,市人事局提供免费人事管理服务。

  六、为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2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其保留档案免收服务费;我市生源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转回深圳的,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市人事局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对2000年以后的本市院校和生源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先由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学生就业手续或聘用制干部手续。

  七、为未能就业毕业生提供服务

  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本市院校和生源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有条件的区、镇(街道)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

  八、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要积极支持本市院校和生源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快办理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应切实将财政部财税字〔1994〕001号等文规定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即:对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毕业生新办商业、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教育文化等行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年;对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毕业生在我市创办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对其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九、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教育和培训

  我市各高校要加强对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要将《大学生就业指导课》作为一门课程列入教学计划,计1个学分。各高等学校要从低年级开始对学生进行就业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拓宽择业渠道。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高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就业培训、讲座等活动,帮助毕业生提高谋职能力,为其顺利就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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