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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迁户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1-30 14:08:04 阅读:次 【字体:

各区人口计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

  根据市政府“1+5”文件和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招调入户和随迁人口入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办〔2008〕22号)要求,自2008年起,我市将进一步加强迁户人员管理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落实部门职责,做好迁户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衔接工作,严把计生证明关。为规范迁户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起,凡是已怀孕或生育的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人员在办理招调迁户手续时,需持有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政策性迁户的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出具按深圳市人口计生局《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7〕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二、“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一)迁户人员属一孩怀孕或已生育一孩

  1、所需材料

  ①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②全家户口本。

  ③一孩生育证明(无证的,由迁户人员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在其“拟招调员工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中说明无证原因)。

  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证的,由迁户人员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在其“拟招调员工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中说明无证原因)。怀孕迁户人员无需提供该项证明。

  ⑤拟招调员工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⑥人事、劳动部门的预审信息。属招调工的直接在市劳动社会保障局网下载预审信息,属调干的直接在市人事局网下载人才引进(录用)呈报表。

  ⑦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

  ⑧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迁户人员夫妻双方均是再婚,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参照上述生育一孩情况提供材料。

  2、办理部门

  迁户人员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3、办理程序

  迁户人员持1项规定材料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4、办理时限及结果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对材料有疑问需再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

  对符合政策生育的调动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生、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二)迁户人员属二孩怀孕或已生育二孩及以上(含双胞胎或多胞胎生育)

  该类人员凭人事、劳动部门的预审信息到相关人口计生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按深圳市人口计生局《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7〕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深圳市人口计生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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